【负责人解读】《2021年政风行风热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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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30日)

     

    上线单位: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线人员:凌文东  主任、党组书记

     红  信贷科科长

     瑜  归集提取科副科长

     

    第一部分  综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30周年。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住建厅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管理创新年”活动为抓手,继续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断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举措,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主要指标按序时完成,缴存扩面有新的突破,资金使用更加规范,资金运行更加平稳,内部管理从严从实,风险防控得到加强。

    一、今年1-7月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20211-7月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23.5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同)增长12.2%,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58.75%,新增缴存35306人,增长35.6%,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7.7%。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79亿元,增长31.5%,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7.9%住房公积金提取18.4亿元,增长13.7%。

    二、 今年1-7月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重点工作,可以用两句话概括:推进“加减乘除”工作法,实现管理服务再创新。

    “加减乘除”工作法即重用“加”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加强制度完善执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深化“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善用“减”法,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件时限;精简要件资料,推进信息共享;降低运行风险,创新资金监管;减少外出聚集,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乘”法,创新服务举措,擦亮窗口服务品牌,放大服务效应;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住房市场占有率,发挥民生保障作用。“除”法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严打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积极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打破惯性思维枷锁,勇于改革创新;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打造风清气正机关。

     

    实现管理服务再创新,即“五个方面创新,19项工作举措”:

    (一)创新方式方法,缴存扩面工作扎实推进。一是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30周年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运用多种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深入非公企业、规上企业等建制扩面重点单位,一对一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服务,对擅自停缴、少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进行跟踪督促。二是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实施企业设立与住房公积金开户“一网通办”,1-7月份通过“一网通办”新增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157户、新增缴存2742人,位居全省前列。三是定期分析和通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进展情况,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抓、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共抓的工作格局。1-7月份,全市新增缴存单位540家,增长66.2%。

    (二)创新工作举措,住房公积金保障住房民生力度加大。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突出住房公积金政策属性、民生属性,落实“房住不炒”要求,遵循住房公积金保障首套住房、支持二套改善性住房需要的原则,积极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基本住房民生的需求。一是适度调整贷款管理措施。从今年4月份起适度提高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8月份起取消购买第二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间间隔限制,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需求。1-7月份,向2686户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79亿元,分别增长17.55%和31.54%;支持销售住房面积31.24万平方米,增长16.35%;拉动住房消费23.15亿元,增长29.34%;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占贷款总户数的83.36%。二是积极支持职工租房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1-7月份,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中,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16.1亿元,占87.9%,其中租房提0.48亿元,增长64.8%;11户老旧小区居民办理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近36万元。

    (三)创新资金监管,风险防控从严从实。(把好五关)一是把好资金审批关,严格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提取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相分离制度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对“受理即办结”(即秒办)提取事项进行全面事后审核,既保证资金支付及时,又保证资金支付安全。二是把好资金调度关,实施资金调度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和总会计师、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制度,对间隙资金实行竞价存储,力促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三是把好内审稽核关,实施资金转出逆向稽核制度,定期抽查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利用电子稽查工具按月稽查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建立常态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主动查找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运行和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四是把好流动性风险关,做实住房公积金来源,加强资金来源与使用的监测,逐步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上年底的93.36%降至7月底的86.64%,流动性风险基本化解到位。五是把好防止骗提骗贷关,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提高资金使用审核精准度,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骗提骗贷行为,今年以来年共发现并及时制止骗提骗贷行为11起,对骗提人员停止使用住房公积金3年。

    (四)创新业务服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4+8+9+11+N五个方面)。  一是4项业务提速提效,将离退休提取、封存满半年提取、租房提取、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4项提取业务的流程设置为“一级办理”,线上线下实现“受理即办理”“资金秒到账”。二是8项业务“跨省通办”,继在全省率先设立长三角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专窗之后,今年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查询、正常退休提取公积金等8项住房公积金业务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方式实现全国范围内“跨省通办”,有效解决省内外职工异地办理业务“多地跑”“折返跑”问题。三是9大渠道提供线上服务今年5月份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系统成功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加之2020年建成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8项服务渠道,目前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9大渠道全部畅通,住房公积金网办事项已达31项,1-7月份,线上各渠道累计查询服务60万余次,在全市政务服务办件量中位列首位。四是11项新举措优化服务,今年6月起,实施5项措施方便缴存人偿还贷款和提取还贷,规范承诺事项;进一步精减6项业务办理资料。五是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中心领导带头到窗口坐班,宣传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和便民新举措,现场解答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完善市长热线、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1-7月份共受理市长热线和网上留言6000多件,及时回复办结率100%,满意率99%以上。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已经实现线上服务多渠道,线下服务全方位,线上线下齐发力。

    (五)创新管理机制,管理措施不断完善。一是加强委托银行合作业务管理,与各合作银行重新签订《滁州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进一步明确细化责任,向各合作银行按季通报受托贷款业务办理情况,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二是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6月份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迁入市政务云平台,实现全省首家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上“云”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运行速度进一步加快,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得到加强。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常态化学习制度,着力提高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做到年度工作有计划、月度工作有重点、重点工作有督办。四是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开展整治“虚浮懒拖”专项行动,重点查摆和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务实、不深入、不主动、不及时等问题,提高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

    三、年内工作打算(结束前概括)

    (一)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业务指标。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响应“新阶段再出发”的号召,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各项业务指标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面。认真宣传积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知晓度,巩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建制全覆盖成果,提高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覆盖率,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依法维护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益。

    (三)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同时,将管理重点由控提取率、控个贷率转为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结构,继续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增设电梯费用,进一步提高首套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占比,增强住房公积金普惠性。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依法追偿逾期贷款,降低贷款逾期率。持续开展房地产企业拒绝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严肃性。

    (四)继续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积极推进长三角住房公积金5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高网办事项覆盖面和网办服务效率,擦亮窗口服务品牌,做到线上服务多渠道,线下服务全方位。落实“减证便民”举措,助力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巩固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成果,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云”后续管理,实施信息系统三级等保和信息数据双备份,既要数据跑得快,又要数据运行稳。

    (五)全力提升素质能力和工作绩效。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持续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增强新形势下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能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推行“加减乘除”工作法,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调度,精减办件资料、减少办事环节,扩大服务乘数效应、提高服务效率,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完善内部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创先争优,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一、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缴存比例有哪些规定?

    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研究同意,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0820元,最低为174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4996元(单位和职工个人各2498元),最低为174元(单位和职工个人各87元)。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二、企业如何通过“一网通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开办企业可以线上通过“一网通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做法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利企服务页面选择“企业开办”服务事项,联办事项确认选择“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需要上传影像资料,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即可,企业开户信息会通过大数据推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开户成功。

    今年上半年我市已有104家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跨省通办”?我市哪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以跨省通办?

    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是指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实现跨区域办理。近年来,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各地政务部门纷纷推行“最多跑一次”,“零跑腿”等服务。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采取“网上办”,“码上办”,“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新模式让群众节省了时间、精力,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这些服务新模式还仅局限于省内业务办理,对于跨省业务办理还是要“路上跑”。为解决这一“肠梗阻”难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自2020年下半年起,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目前,我市已有8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1.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2.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4.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5.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6.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7.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8.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有哪些服务方式?

    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的办理共有三种方式: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其中:上述1-5项为全程网办、6-7项为代收代办、第8项为两地联办。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实现“掌上办”“全国转”?

    我中心于2017年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可办理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在我市开立缴存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半年以上的,就可以申请将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可以通过线上的手机皖事通APP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1.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同比例为职工配比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个人收入,增强了个人住房消费的能力。

    2.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当期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利率、低首付优惠贷款。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上是3.25%,5年以下(含5年)是2.75%;最高可贷40万元;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只需要达到30%。

    4.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享有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5%)。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渠道?

    (一)线下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就近办,全市通办”,可携带相关资料就近选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

    (二)线上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已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可通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皖事通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自助终端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

    、哪些提取业务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

    目前我市可以线上申请的提取类型有:缴存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存量房,缴存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偿还本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非首次)、自建房、大修自住住房、退(离)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等15类提取事项。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网上办理吗?

    缴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已办理冲还贷业务的,除每月20日外可以网上申请提前还贷。不限制次数,两次提前还款申请时间应间隔一个月,每次还款额不少于3万元。住房公积金余额足够还款的,可以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将差额部分在还贷银行卡补足后再申请。

    、缴存人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后,多长时间资金可以到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提取申请并受理后,目前有四种提取类型是资金即刻到账。这四种提取类型分别是:

    1.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

    4.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提取申请并受理后,目前有七种提取类型是一个工作日到账。这七种提取类型分别是: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3.支付征收安置住房差价款;

    4.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5.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5.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出境定居

    7.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按不同的提取类型,对提取申请时间有不同要求。

    (一)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自网签合同备案日期起一年内申请;

    (二)购买存量房的,自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起一年内申请;

    (三)其他类型购房(征收安置住房、集资建房等)的,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四)购买同一套住房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提取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或同时办理;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相关费用发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贷期间内申请提取;

    (七)租赁住房提取的,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分次申请提取间隔时间应满6个月。

    十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会受到处罚吗?

    提供伪造变造的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结婚证、借款合同、个人信用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据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利用频繁变更婚姻关系、二手房频繁交易等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都属于违规提取。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滁金管委〔2019〕1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退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向缴存单位通报;

    (三)取消缴存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 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五)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缴存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按以下情形分别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房款凭证。其中,购买异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存量房的

    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其中购房款经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托管的,还应提供资金托管凭证;购房款未经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托管的,还应提供支付房款的资金交易记录、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三)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办理流程:【项目备案】—【提取】

    项目备案

    1、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可以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

    2、《滁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表》(表格在中心网站下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工程费用分摊方案、增设电梯相关费用发票、享受政府补贴凭证(不享受政府补贴的无需提供)。

    提取

    职工或其配偶凭房屋不动产权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 建造自住住房的

    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支付建房款发票;

    (五)翻建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翻建住房许可证明、支付翻建费用发票;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七)支付征收安置住房差价款的

    征收安置协议、支付差价款的有效凭证;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不需要提供业务资料。

    (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借款合同、还款记录、购房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发票超过5年的提供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十)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租赁保障性住房提供租房协议(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租赁其他住房提供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

    (十一)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保结算单据;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及发生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二)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到龄退休的不需要提供业务材料;提前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

    (十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部分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从今年4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其中:

    1、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月缴额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15万元;月缴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0万元;月缴额10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5万元;月缴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30万元。

    2、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其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合计月缴额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5万元;合计月缴额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0万元;合计月缴额在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5万元;合计月缴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4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未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达到规定期限;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五)在滁州市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要求是多少?

    目前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要求为:(首套房贷款)缴存人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自今年8月9日起,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即可办理购买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住房公积金官网已发布)

    四、目前我市首套房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何区别?

    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1、首付比例不低于30%;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即:5年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2.7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25%。

    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首付比例不低于50%;2、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5年以下(含5年)贷款年利率3.02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575%。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家庭成员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须提供购房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也无其他未清偿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二手房房屋建成年限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如何确定?

    购买二手住房的,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60%;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50%。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须在退休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借款申请人可贷期限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保证抵押合法、有效、充足。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以银行存款单或国家债券作为质物。出质人须办妥质押权利凭证交割手续,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质押合法、有效、充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90%。

    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信用良好、无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其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30%。保证人应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担保期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优势?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一是利率低。与同期商业住房贷款(LPR 市场平均报价利率)相比,利率低45%以上。二是还款方便。直接用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冲还贷款或提前还款,减轻借款人还款资金周转压力。三是随时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

     

    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是什么?

    1、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应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交易合同签订备案3个月(含)内申请;其他贷款应于房屋交付使用6个月(含)内申请。

    2、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予受理,同时完成面谈面签等事项;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3、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审核审批时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4、经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据等,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抵(质)押权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由保证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6、对于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按用途划付给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房屋施工人银行账户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十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等;

    3、个人信用状况。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还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5、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应提供征收安置协议。

    (三)担保资料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分期按月偿还的方式还款,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

    还款方式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

    十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途径和扣款顺序是什么?

    还款途径:住房公积金账户冲还贷或扣划银行卡还贷。

    扣款顺序:公积金中心优先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冲还当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再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卡划转资金还本付息。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正常还款的,应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途径偿还贷款本息。

    十四、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答: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住房公积金余贷款本息,也可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

    目前我市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限制次数,每次还款额不少于3万元。部分提前还款后,借款人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或“缩短还款期限”。选择缩短还款期限后,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原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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